
笔者翻译《芝加哥期货交易所(1859—1905)——自律的动力》是在2018年。那一年,是中国探索期货交易30周年。彼时再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(CBOT)近半个世纪的早期历史,有一种奇妙的时空交错感——我们走过的路,芝加哥人一百多年前已经走过了;我们正在纠结的问题,他们曾经也纠结过。
这本书的作者乔纳森·卢里是美国罗格斯大学历史学院荣誉教授,一位法律史学者。正是这个身份,让他得以从法律档案、立法记录和法院判例的独特视角,对CBOT早期自律监管体系形成过程进行独立审视。这部著作完整勾勒了CBOT在1859—1905年从“会员俱乐部”向“准公共监管机构”演变的曲折历程。所谓“准公共监管机构”,即私人所有,却承担公共监管职能的组织。这46年涵盖了CBOT从获得州政府特许、走向准公共监管,到1905年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最终确立其规则法律地位的关键时期。
这本书的核心问题是:一个私人性质的会员组织,如何在缺乏政府监管的情况下,逐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自律体系?这个体系的动力从何而来?它为什么有时有效、有时失效?
八年后再读,书中揭示的CBOT早期运营特点和制度逻辑,依然值得反复品味。
集中交易:为何必须是“指定的场所”
CBOT与对赌公司的斗争,揭示了期货市场最底层的制度逻辑:任何脱离交易所规则框架的交易,本质上都是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否定。
对赌公司利用期货价格进行赌博,但交易从未真正进入交易所——没有集中撮合、没有保证金、没有结算保障。客户以为自己在“交易期货”,实际上只是在与公司对赌。
对赌公司的危害不在于投机——投机本身是市场不可或缺的流动性来源。对赌公司的危害在于:交易脱离了交易所的规则框架和结算保障。没有规则框架,就没有公平;没有结算保障,就没有信任。
CBOT用了近半个世纪才把对赌公司挤出市场。这个原则看似简单,却是用多年的教训换来的。
套保与投机:谁在服务谁
1859—1905年,美国社会对期货投机的态度经历了剧烈摇摆。农场主指责投机者“操纵价格”,议员提议禁止期货交易,法院质疑期货合约的法律效力。
CBOT不得不反复解释:投机者不是市场的破坏者,而是市场的润滑剂——没有他们承接风险,套保者的对冲就无人充当对手。
然而,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,这种解释始终未能获得法律体系的最终确认。直到1905年5月8日,美国最高法院在“CBOT诉克里斯蒂谷物公司案”中,才为期货投机的法律地位正本清源。大法官霍姆斯在判决中写道:“投机,是有能力的人对未来的判断,并据此达成协议。这种投机是社会对未来的自我调节,其价值在于避免或减轻灾难、平抑价格,为匮乏时期做准备。”
该判决明确认定:期货交易不是赌博,投机与赌博有本质区别。从1859年伊利诺伊州授予CBOT法人特许状算起,到1905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决,耗时46年。此次判决是投机在美国获得法律正名的历史性起点。
回到市场功能的本源,与其说是“谁服务谁”,不如说是“互为供需”。套保者让渡价格波动的可能性,换取经营的稳定性;投机者承受价格波动的风险,换取利润的可能性。两者缺一不可,共同构成了市场的流动性闭环。
自律与监管:谁主谁辅
1859—1905年,CBOT本质上是一个“准公共监管机构”——私人所有,却承担着公共监管职能。这种双重身份始终伴随着一个根本性的矛盾:作为私人组织,它要维护会员的利益;作为公共监管者,它又要保护公众和市场的利益。当两者冲突时,自律便显得力不从心。
但自律并未因此瓦解。它之所以能在多数时候维持运转,靠的不是道德自觉,而是利益算计。当逼仓、违约、操纵等行为威胁到市场信誉时,会员发现,如果不自我约束,客户就会流失,生意就会萎缩,整个市场都可能被关闭。自律不是道德自觉,而是利益算计——这恰恰是市场动力所在。
这种自律是脆弱的。当会员利益与市场利益冲突时,自律往往失效。规则明明禁止某种行为,但会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因为违规者就是他们的客户或朋友。直到立法威胁、法院判决、公众舆论等外部压力足够大时,交易所才会真正采取行动。
CBOT的演进说明:自律是市场治理的基础,但自律单独维持秩序时显乏力;监管的作用不是取代自律,而是在自律失效时提供最后的制度保障。自律与监管不是此消彼长,而是各司其职。
交易所规则的法律地位:私法何以具有公法效力
乔纳森·卢里这本书最独特的贡献,在于从法律史角度审视了一个根本问题:一个私人组织的内部规则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?
当交易所依据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时,其合法性和约束力时常受到挑战,会员往往质疑这种内部规则的效力。法院的态度经历了从“不干涉”到“有条件承认”的演变。1905年,美国最高法院最终确立了原则:交易所的规则如果符合程序正义、不违反公共政策,法院将予以尊重和执行。
这一原则划定了“私法秩序的边界”:私法之所以有效,是因为公权力在特定条件下承认其合法性。与此同时,这种承认是有条件的——法院只尊重那些符合程序正义、不违反公共政策的规则。这就是“边界”。
法律的威慑力不仅取决于规则本身,更取决于执行力。法律是悬在头上的剑,但也要落得下来。没有执行力的法律,不仅起不到威慑作用,反而会损害法律权威。
20世纪80年代末,美国联邦调查局(FBI)对CBOT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(CME)展开代号分别为“酸麦芽浆”(Operation Sour Mash)和“对冲剪”(Operation Hedge Clipper)的卧底行动。FBI特工假扮交易商潜入交易大厅,秘密录下交易员之间的对话,搜集了大量违规证据。最终数十名交易商被判有罪,其中一些人入狱服刑。这一事件让所有市场参与者意识到:法律不是一纸空文,触碰底线真的会被追究刑责。从此,敬畏法律的观念扎下了根。
法律既要高高悬起,也要稳稳落下。悬在头上是威慑,落得下来是执行。
交割与操纵:一场没有终点的博弈
交割规则的设计,直接关系到期货价格能否向现货价格收敛,也直接关系到市场操纵能否得逞。CBOT早期的交割规则经历了无数次修改——交割地点、品质、时间,每一条看似琐碎的条款背后,都对应着一次争议或操纵事件。
CBOT在1868年首次给“逼仓”下了定义:“订立购买商品的合约,然后采取手段使卖方不能履行合约,从而向卖方逼取钱财。”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成文规则向市场操纵宣战。但这个定义是粗糙的,它只针对“逼仓”一种形式。

此后,操纵的定义不断扩展。1974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(CFTC)成立后,法院逐步确立了认定操纵的四个要件:影响价格的能力、创造人为价格的意图、存在人为价格、行为与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。操纵形态也从“逼仓”扩展到囤积居奇、连续交易操纵、洗售操纵、虚假申报等多种形式。
从1868年CBOT的一条规则,到1974年CFTC成立后法院逐步确立的四要件,一百余年间,操纵的定义经历了从“逼仓”到多种形态、从粗糙到精细的演变历程。每一次扩充与细化,都是对市场上新出现的操纵手法的回应。操纵手段在变,监管定义也在变。这是一场没有终点的“猫鼠游戏”,监管永远在追赶市场的变化。
结语
八年后再读这本书,笔者最大的感触是:历史不会重复,但问题会重复。
炒股杠杆CBOT在1859—1905年面对的那些问题(如何打击场外交易、如何看待投机、如何平衡自律与监管、如何赋予交易所规则以法律效力、如何设计交割规则以防止操纵),至今仍在不同市场中以不同形式反复出现。
乔纳森·卢里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:市场的自律不是一句口号,而是一场漫长、复杂且充满博弈的制度构建过程。它不是一蹴而就的,是在无数次失败、反复和调整中逐步成形的。
元股证券:ygzq.hk翻译这本书的意义,正在于此。它让我们看到股票服务,今天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那些规则和制度,曾经是别人用近半个世纪的挣扎换来的。芝加哥的谷仓早已不是当年那个独一无二的世界粮仓,但芝加哥人曾经走过的那些弯路、踩过的那些坑,依然值得每一个市场后来者记取和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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